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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袭警男子被枪击伤后死亡 天目新闻连线律师分析关键争议点

2024-07-22 11:43 已有 人浏览 小编

  5月31日,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报称,5月30日18时50分许,北碚区龙溪路港大电动城门口发生一起纠纷,北碚区公安分局民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处警。处置中,当事人翁某(男,49岁)对民警处理不满,与妻子陈某袭击民警,民警遂使用将翁某击伤,翁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检察机关已介入,正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天目新闻记者通过地图查询,发现在重庆北碚区龙溪路附近有一处名为“冈大车业电动车城”的电动车销售店铺,店主张先生告诉天目新闻记者,事情确实发生在自家店铺门口,但当时自己并不在店内,对于事情的了解也仅是道听途说,“我只知道现在周围的监控录像等资料已经被有关部门全部调取走了。”

  龙溪路附近另一电动车行店主叶女士告诉天目新闻记者,自己店铺距离事发位置直线米,当时可以听到清晰的枪声,“只听到了一声,枪声很响。”叶女士说,闻声后自己也赶过去查看情况,“说是一名男子的电动车雨篷被别人撞坏了,两人在索要赔偿过程中起了纠纷,随后民警赶到,但不知道为什么男子与民警起了冲突,最后被枪打中了。”叶女士表示,自己也并不清楚到底是谁先动得手。

  “纠纷因电瓶车上的一块防雨篷布而起。”路过的市民王先生目睹了事发部分过程。据王先生回忆,当时,一个骑电瓶车的女孩在街上与另一个骑电瓶车的男子相撞,导致男子电瓶车上的防雨蓬布损坏。防雨篷布被损坏之后,男子要求女孩赔偿,并与其争论起来,争论久久未果。

  “围观的人也越来越多,大家聚集起来议论纷纷。女孩只好报警,希望让警察来解决。”王先生记得,警察赶到后,示意让女生赔偿,男子把赔偿款收走之后,警察却表示电瓶车上改装雨篷是违规的,于是准备没收。

  王先生说,当时该男子觉得自己被针对了,便与警察争吵了起来,期间还打电话让自己的妻子也来到现场。随后,两口子与警察持续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冲突愈演愈烈,后来枪响了,男子倒地,现场留下了一滩血迹。

  在重庆警方对此事发布通报后,随即引起了众多网友的争议。不少网友注意到,检察机关已介入此事调查。民警是否构成犯罪?民警在怎样的情形下可以使用武器?对此,天目新闻记者咨询了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袁昕炜律师。

  袁昕炜律师表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此外,袁昕炜律师认为,本事件争议的最大焦点还在于死者的袭击是否危及了涉事民警的生命安全,以及涉事民警有无警告或者来不及警告,“如果确实违反规定使用武器,则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严重的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

  《警察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那么,民警在怎样的情形下属于合法使用武器?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在本事件中,则可能涉及到其中的第十项:“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针对事件后续处理的规定,袁昕炜律师表示,本案需要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如果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需经检察长批准后立案调查,后续程序会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推进。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第一百七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严格遵守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规定,依法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检察院从介入调查到立案并没有明确的办案期限,但相信当地检察院会及时给社会公众公布相关调查结果,平息社会舆论。”袁昕炜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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