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推进冬季突出违法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遏制电动车、摩托车非法加装遮阳伞、雨篷上路行驶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连日来,宿州公安交警一大队在辖区重点路口、路段持续开展电动三、四轮车非法加装遮阳伞、雨篷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
大队民警采取了定点查处和“拆除+教育”的方式,对过往的电动三、四轮车进行严格检查,重点对非法安装的遮阳伞(雨篷)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劝导和查处。同时,民警耐心地向驾驶人解释,冬季天气寒冷,路面湿滑,将遮阳伞雨篷安装在车辆上虽然可以暂时避免雨淋和风刮,但这样做会严重影响驾驶人通过后视镜观察后方的路况,极易与其他车辆发生刮擦,非常危险。因此,民警督促驾驶人在现场将安装的遮阳伞雨篷拆除并收缴,以最大程度保障所有交通参与者的出行安全。
行动中,大队还积极向广大交通参与者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呼吁大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摒弃交通陋习,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非法加装雨棚、遮阳伞后,本来宽阔的视野被阻挡,使二、三轮车驾驶员难以观测前方、两侧以及后视镜的视野,导致对于路面情况判断不清,发生事故。
非法加装雨棚、遮阳伞后,会增大车辆的风阻。当旁边有汽车,尤其是大型汽车快速经过或刮风之时,影响车辆平衡,容易失控倒地或被卷入车轮底下,引发严重后果。同时由于增大了二、三轮车体积,与其他交通参与者产生刮碰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存在安全隐患。
非法加装雨棚、遮阳伞后,一旦发生碰撞意外,雨棚、遮阳伞中的以钢丝为主的硬质骨架发生断裂后,会二、三轮车乘驾人员的面部、喉部、胸口等要害部位,对其产生碰撞以外的二次伤害。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二)加装、改装或者更换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五)违反规定加装车篷、雨棚、车厢等装置,影响交通安全。禁止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收缴拼装的电动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