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报来的《海兴开发区生活垃圾填埋场部分区域改造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专家评审小组意见,经研究,函复如下:
海兴开发区生活垃圾填埋场部分区域改造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场项目位于海兴开发区王家庄西北侧2.5公里处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现有占地内。本次将原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有效库容调整为18.4万立方米,改造后服务期限为10年(自填埋场建成投用后10年),改造后的一般固废处置场有效库容约10万立方米,服务期限10年(自填埋场建成投用后10年)。改造后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库区占地面积为27000平方米,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场填埋库区占地面积为13300平方米。
本项目改造后,生活垃圾填埋场主要服务于海兴开发区城镇及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不能进入本填埋场;一般固废处置场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Ⅱ类场建设,用于贮存开发区内各企业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不能进入本处置场。工程总投资为1392.4万元,环保投资693.7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49.82%。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划,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同意你局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渗滤液调节池产生的恶臭气体经密闭加盖并喷洒除臭剂处理,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防尘网苫盖工作面,车辆运输过程中严格限制超载,车辆覆盖篷布,防止沿路抛撒;限制车速和保持路面清洁以减少车辆运输扬尘,同时对场外道路及场内道路路面进行混凝土或砂石硬化,道路定时洒水抑尘。运输、装卸建筑材料采用封闭运输,露天堆放材料进行覆盖,开挖的土石方及时回填或运到指定地点,厂界无组织废气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运营期渗滤液经渗滤液处理系统处理,出水水质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标准后,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区洒水降尘。洗车废水经沉淀后用于填埋场洒水抑尘。
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厂区合理布局、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待项目服务期满后,封场前应进行封场环境影响评价。封场后仍需继续维护管理,防止覆土层下沉、开裂、渗滤液量增加,防止一般固体废物堆体失稳造成滑坡等事故。封场后严格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定期对渗滤液水质进行监测,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氮、氨氮等指标每3个月测定一次,其他指标每年测定一次;每3个月监测一次地面沉降,沉降测试点在堆体平台上设置2点,在顶面设置4点,直至封场管理结束。设置标志物,注明封场时间及注意事项。制定生态修复计划并严格落实,表面撒播适生草籽进行绿化,及时种植适宜当地的植被(沙蒿、沙柳等),提高覆盖率,加强稳定性。渣场边坡覆土后,釆用沙柳网格护坡,并在沙柳网格内撒播紫花苜蓿,利用植被的固持作用防治坡面水土流失。绿化面积不得少于12000平方米。
项目进行分区防渗,危险废物暂存间MVR蒸发装置、三效蒸发装置、树脂吸附装置、污水处理站进行重点防渗,确保渗透系数小于等于1.0×10-10厘米/秒;办公生活区进行一般防渗,确保渗透系数小于等于1.0×10-7厘米/秒,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
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和环保岗位责任制,设立专人负责项目运营期环境管理工作,制定企业环境保护计划,制定“三废”管理台帐;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维修和保养;环境保护设施异常运行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及时检修。项目建设期及建成投产后,需建立健全各项监测制度并保证其实施,严格按照项目污染源监测计划一览表定期进行自行监测,并按照规定,定期向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监测结果。建设单位须严格落实项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严格按工程设计施工,设置水平碎石导气层和竖向导气井,规范渗滤液回灌作业程序,及时抽出垃圾填埋底部渗滤液;加强对填埋场废气的监控、导排系统设备的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提高环境风险意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填埋场四周设置防火隔离带,填埋区设置气体监控报警系统,做到环境风险可防可控;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制订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确保环境安全。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书》确定的工程内容,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本批复仅限于《报告书》确定的工程内容,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必须进行环保设施“三同时”核查,经核查后方可进行环保验收,环保验收材料需报我局备案。未经“三同时”核查及环保验收不得投入运行。
六、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兴开发区分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