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6日清晨,叶刚驾驶柳州一家物流公司的货车执行运输货物任务,经过融安县国道209线一横跨铁路桥时,车上盖货物的篷布刮碰该处横过马路的两家通信运营商的电缆。
一声巨响,电缆掉落到横跨铁路桥下,与一家铁路公司管理的焦柳线铁路接触网触碰,导致变电所跳闸,铁路电力受损,焦柳线分钟。
物流公司为货车购买了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电等,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驾驶人交通肇事逃逸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免责条款为加黑加粗字体,保险公司向物流公司提示、说明、告知免责条款内容。物流公司确认了解免责条款并加盖公章。
事故发生后,铁路公司出动轨道司机12人、接触网工36人,以及多种专业设备车辆,两次封锁铁路线个小时。
此后,铁路公司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叶刚、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家官,以及物流公司、保险公司、两家通信运营商支付赔偿金7.7万余元。
“由于装货过高,车辆盖货篷布过高才导致意外,物流公司具有重大过失。我作为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应由物流公司承担责任。”叶刚说。
韦家官和物流公司辩称,双方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叶刚肇事逃逸,应承担赔偿责任。两家通信运营商进入铁路安全保护区违章搭设电缆不规范,怠于维护保养,导致与货车刮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公司则称,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铁路接触网停电,且叶刚肇事逃逸,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两家通信运营商辩称,其光缆架设符合行业标准,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应由过错方、侵权人叶刚承担责任。
韦家官申请对铁路公司变电跳闸造成的停电损失进行鉴定。经鉴定:停电损失合计5.33万元。
铁路公司申请对事故发生时两家通信运营商架设的电杆是否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测绘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测绘成果报告书,载明:案涉旧通讯杆在焦柳线铁路柳州融安段的铁路安全保护区内。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叶刚疏于察看通过道路上方,没有做到谨慎驾驶,事故后逃逸,没有及时处理事故带来的隐患,是造成货车车上盖货物的篷布刮碰横过马路的两家通信运营商电缆,致使电缆掉落与焦柳线铁路接触网触碰,跳闸停电的直接原因。
测绘成果报告书表明,两家通信运营商的案涉旧通信杆,在焦柳线铁路融安段的铁路安全保护区内。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30条的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执行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两家通信运营商没有考虑该处已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架设光缆没有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供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电)缆等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其影响铁路安全。两家通信运营商没有加强电缆使用中的日常巡查维护,及时排除隐患,未尽到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责任。
此外,《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铁路线路、铁路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巡查和处理情况应当记录留存。”铁路公司也应经常在铁路保护区范围内巡查维护,其不能举证对铁路保护区尽到全面巡查义务,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
该案是数种原因造成同一损害的复合因果关系,该次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赔偿后,剩余损失由铁路公司自行承担10%,叶刚承担45%的赔偿责任,两家通信运营商共同承担45%的责任。
叶刚在执行物流公司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应先由物流公司对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物流公司为货车购买了交强险,该案的财产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赔付2000元。保险公司已用加黑字体并单独提示的方式告知交通肇事逃逸的,保险公司免责,物流公司知晓免责事由,故保险公司不承担机动车商业保险赔付财产损失的责任。
经核算,铁路公司的财产损失共计5.4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尚余5.2万余元由铁路公司自行承担5259.7元,物流公司赔偿2.3万余元,两家通信运营商各赔偿1.1万余元。
不久前,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铁路公司2000元;物流公司赔偿铁路公司2.3万余元;两家通讯运营商分别赔偿铁路公司1.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