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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司

2024-06-20 03:20 已有 人浏览 小编

  十八大以来,各地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扎实开展青少年体育组织创建活动,大力推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改革创新,取得明显成效。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能力建设和作用发挥不断增强,涌现出一批积极进取、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具有引领示范意义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按照《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示范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评定工作的通知》(体青字〔2015〕106号)的要求,在各地自愿申报、省级体育部门初审推荐的基础上,经综合评审并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确认命名“北京市东城区一七一中学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150家俱乐部为“国家示范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2016-2018)”(以下简称“示范俱乐部”)并给予资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2016年创建的示范俱乐部名称为:国家示范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2016-2018)—中国体育彩票资助。示范俱乐部的命名周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体育总局对全部示范俱乐部进行绩效评估和重新认定,对认定合格的俱乐部进行新周期的命名。

  (一)根据年度彩票公益金投入总量,本着“保证质量、均衡发展”的原则,结合各地开展青少年体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国家资金每年资助每个示范俱乐部10万元,资助周期3年。

  (二)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和改变资助资金使用范围。示范俱乐部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资金使用范围:

  1、示范俱乐部组织的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训练、竞赛、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运动伤病防治、体育文化普及和宣传推广等服务;

  (一)体育总局将建立示范俱乐部的动态跟踪监测和考核评估机制。省级体育部门应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体育总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示范俱乐部的工作总结和资助资金使用情况。

  (二)体育总局不定期检查监督各单位的专款使用和管理情况,如发现有挤占、挪作他用或造成资金浪费、损失的,将分别给予停止以后拨款、收回专款、取消称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等处罚。

  (一)体育总局将依托第三方机构建立示范俱乐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逐步构建示范俱乐部的培训、交流、活动平台和信息化的服务体系,持续推动示范俱乐部标准化、专业化、品牌化建设。各地体育部门要推动示范俱乐部加强信息化建设,确保所有示范俱乐部能及时报送有关数据。

  (二)各地体育部门要加强对示范俱乐部的指导和帮助,确保创建活动持续深入,充分发挥示范俱乐部在青少年体育组织建设发展中的引领示范作用。

  (三)各地体育部门要积极培育成立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行业协会。积极创新管理模式,加强评估和监管,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发展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鼓励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扶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拓展发展空间,形成品牌。

  (四)各示范俱乐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主动承接政府购买青少年体育服务,大力开展公益性、品牌性的青少年体育活动和赛事。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管理人员与指导人员队伍建设,为广大青少年提供优质体育服务。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