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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国产蹼泳器材询价公告

2024-07-31 00:43 已有 人浏览 小编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就国家体育总局国产蹼泳器材进行询价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报价。

  二、采购清单:本次采购产品为国产器材,未经财政部门进口审核。本次采购预算为:36.1万元

  布料成份及比例要求:面料:绵纶81%,氨纶19%;里料:涤纶95%,氨纶5%,对皮肤无害,布料轻、磨擦力小。

  (一)材料镜片---聚碳酸酯、镜圈---矽橡胶、鼻扣---聚胺脂、头带---矽橡胶、边扣---聚碳酸酯

  (二)材质镜片使用了内冲击性优良的聚碳酸酯材料而表面做了防雾处理;曲折率和平行度优良,长时间使用也不会出现眼部疲劳现象。

  对焦范围广角:100-无穷远,中焦段:1m-无穷远,长焦:400mm-无穷远

  白平衡自动,预设(日光,阴影,多云,钨丝灯,荧光灯,荧光灯H,自定义白平衡)

  1.报价文件包括:1)营业执照复印件,2)报价表,3)售后服务承诺,4)除生产厂家外须提供产品授权文件,5)报价人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报价文件每页须加盖公章,文件格式见第九条。

  3.报价人要按报价表的格式填写货物单价(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报价、装箱、包装、送货和保险费用),除此之外,采购人无需再支付任何费用。

  4.由于报价表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报价人可将密封好的报价文件直接送至采购单位,或以邮寄或速递方式送达。密封报价文件须在密封处加盖公章,邮寄或快递的报价文件须在信封处注明“密封报价”字样,并需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邮寄或速递方式的报价文件送达时间晚于报价截止时间,或以传真、电子邮件、电报、电话等方式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1.接受报价时间:2015年8月14日前(不包括14日),每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14:00-16:00(节假日除外)。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合同各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甲、乙、丙三方另行签署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附件)中,下述词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2、“合同”指甲、乙、丙三方签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协议、附件、附录和其他一切文件。

  3、“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丙三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4、“合同货物”指合同货物清单(同报价文件中产品报价明细表,下同)中所规定的货物、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

  5、“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配套施工、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6、“检验”指甲方收货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对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8、“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

  9、“保修期”指自验收单签署之日起,乙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

  10、“第三人”是指本合同三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1、“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公)约的有关规定。

  13、“报价文件”指乙方按号(采购编号)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和投递,并最终被采购单位接受的报价文件。

  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合同货物,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合同货物清单(同报价文件中产品报价明细表)中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

  2、本合同价格为包含了购买合同货物及其全部相关服务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包含但不限于:货物发运到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及合同货物的进口报关、仓储、保险、保修、维修、保养等一切费用。

  3、合同货物详细附件:目录及价格见合同货物清单(同报价文件中产品报价明细表)。

  2、甲方收到甲、乙双方签定的验收合格单及全额发票后十日内,再支付乙方货款总额的50%;

  4、如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有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其它赔偿时,丙方在书面通知乙方后,有权从上述付款中直接扣除该等款项。

  A、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并负责进行安装、调试。有关运输、保险和装卸等一切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B、所有货物运抵现场并安装调试合格,经甲方核对无误,甲、乙双方签署收货单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C、其他约定事项交货内容将包括有关设备的安装、调试以及设备安装前期的工程配合等内容。

  1、乙方交付的所有合同货物应具有适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并且乙方应根据合同货物的不同特性和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等保护措施,以确保合同货物安全无损地送达交货地点。

  3、 乙方对合同货物包装不善、标记不明、防护措施不当或在合同货物装箱前保管不良,致使合同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合同货物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或推荐)、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中要求最高的标准,并提供其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

  2、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或乙方已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为甲方所接受外,乙方不得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转让、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供应商履行,但合同的主体或关键性工作必须由乙方亲自完成。

  3、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令甲方满意的性能,并对由于合同货物的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故障负责。

  4、甲方对合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的检验,应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采用现场交货方式的,检验在交货地点进行。

  5、在甲、乙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三十日内,如果甲方发现货物内在的、非显而易见的损坏,或者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甲方应在发现该情况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十日内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且货物保修期顺延至甲方再次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1、乙方对合同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为验收单签署之日起()个月。若厂家规定的保修期或合同货物主要部件的保修期长于本合同保修期,应适用其保修期。

  2、乙方承诺在合同货物的质量保修期内免费为甲方提供合同货物的维修服务及零配件更换。

  3、乙方保证在合同货物出现故障和缺陷时,或接到甲方提出的技术服务要求后( )小时内予以答复,如甲方有要求或必要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小时内派员至甲方免费维修和提供现场指导。

  4、如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 )小时仍不能修复有关货物,乙方应提供与该货物同一型号的备用货物,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5、如乙方在接到甲方提出的技术服务要求或维修通知后( )小时内没有响应、拒绝或没有派员到达甲方提供技术服务、修理或退换货物,甲方有权委托第三人对合同货物进行维修或提供技术服务,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如因甲方在使用中自行变更货物的硬件或软件而引起的缺陷,或因甲方人员维护不当而损坏的货物或零部件,乙方不负保修责任,乙方可以提供更换或修理服务,由此引起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7、在合同货物保修期内,如果由于乙方更换、修理和续补货物,而造成本合同货物不得不停止运行,货物保修期应依照停止运行的实际时间加以延长,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8、在合同货物保修期届满后,乙方保证继续为甲方提供货物的零配件及维修服务,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优惠价格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乙方保证在合同货物使用期内以不高于本合同货物和相关配件的价格向甲方提供备品备件。

  9、在合同货物保修期届满后,如果因合同货物硬件或软件的固有缺陷和瑕疵出现紧急故障和事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即提供电话支持、远程支持并在()小时内到达现场,迅速排除货物故障。

  1、如果乙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合同货物和提供服务;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通知后十日内或在乙方签署货损证明后十日内没有补足或更换货物、或交货仍不符合要求;或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乙方应按照甲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在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货物或/和修补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也应相应延长。

  3)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

  4)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或甲方所退货物的全部价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甲方为保护货物所支出的其它必要费用。

  5)如乙方延期交付货物或交付货物不符合本合同或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的承诺,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违约通知书后十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甲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甲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1)在乙方未违约的情况下,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或金额支付合同价款,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照逾期未支付金额的百分之(一)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

  2)如在乙方未违约的情况下,甲方要求退货,应向乙方支付退货部分价款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1)如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向甲方或丙方交货时,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货物价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但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乙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乙方交货的责任。

  2)如乙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十)天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乙方不能交货,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除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外,还应向甲方偿付全部货款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1、不可抗力指下列事件:战争、动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或其他自然灾害,以及本合同各方不可预见、不可防止并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一切其他事件。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另外两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外两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的说明。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外两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4、合同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是继续履行本合同。

  1、合同各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地或通讯联络地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

  2、合同各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帐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帐号,应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及附件中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但三方聘请的律师除外)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通常的理解进行。

  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自然日。

  4、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对本合同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外两方因合同终止而受到的损失。对合同终止各方均无过错的,则各自承担所受到的损失。

  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解释﹑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则各方同意在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诉讼期间,除了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那部分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本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中标人的中标文件及其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执行。

  2、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一方当事人未经另外两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5、本合同涉及的报价文件,正本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保存,副本由甲方保存。